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933号
(经济发展类374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超大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为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注入更多活力。李克强总理明确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尽心尽力改善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有更大感受。“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构建一流营商环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
(一)加强制度保障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把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威性、时效性和法律约束力,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在商事制度改革方面,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商事制度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第一次整合了我国各类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
(二)做好经验复制推广
2019年9月,我委会同京沪两地和有关部门,系统梳理了北京、上海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形成的成熟改革举措,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提出了36项在全国复制推广借鉴的重点改革举措。各地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将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纳入重点工作,以典型经验促进制度改革创新。
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面,201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科技部组织京津冀等8个区域实施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突破了一批制约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形成了一批改革成果并在全国复制推广,在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创造生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推进“立改废释”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31个省(区、市)均制定出台了具体措施,20余个省(区、市)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并对照条例有关规定,修订废止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约1000件。
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方面,我委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统筹做好增量审查与存量清理工作。最近一次机构改革以来,全国共审查新出台政策措施85.7万件,及时发现和纠正4100余件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我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两轮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共清理各类政策措施文件189万件,修订废止近3万件,有效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
2018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成立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下设优化营商环境组,主要负责牵头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等。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2018年以来,我委牵头构建了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并连续三年开展评价。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各项指标均涉及多个部门,在参评过程中,各城市普遍加强了协作配合。全国范围部门协同、政企互通、社会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格局”已经形成,有力推动了更多惠企便民政策措施出台落地。
比如,在登记财产领域实行交易、税务、登记“三合一”,在纳税、获得信贷领域开展“税银互动”,在水电气报装领域推行“政企互通协作”,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领域推广“府院联动”等,提升了办事便利度。
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在包容审慎监管新产业新业态方面,今年4月,我委、科技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促进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鼓励支持自主创新产品迭代应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建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等。
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为学习借鉴营商环境领域国际前沿经验,提升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能力,我委与世界银行共同举办5期营商环境能力建设线上培训会。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咨询团队专家围绕营商环境评估中的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登记财产、跨境贸易、办理破产等5个指标,系统讲解全球先进经验、有益实践和典型案例,深入分析前沿经济体相关制度设计、成熟做法及可借鉴的改革举措,提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建议。
下一步,我委将进一步认真研究吸纳您的有关建议,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走深走实。一是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到位,继续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规文件“立改废释”工作。二是及时梳理总结各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对其中行之有效、市场主体认可的举措加大宣传力度、适时复制推广,对其中可长期坚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制度规范。三是继续发挥好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健全营商环境评价制度,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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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