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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专稿

  【提要】老板控告职业经理人收受商业贿赂,经理人则称是遵循老板的指示并未将财物占为己有。这一起商业贿赂涉及勒泰商业地产有限公司(00112.HK),主角之一的老板杨龙飞则曾与程慕阳关系密切

  《财经》报道(记者徐霄桐)中国勒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勒泰集团)原副总裁朱龙德因为被控在任职期间接受供货商的贿赂身陷囹圄。朱龙德并不否认收钱,但对收钱的动机和钱的去向却有不同解释——他称收钱系老板授意,收的钱也悉数上交了公司,所谓受贿纯属老板构陷。

  朱龙德所说的老板是勒泰集团董事局主席杨龙飞。

  杨龙飞于河北起家,以经营保龙仓连锁超市发迹,曾与河北省委原书记程维高之子程慕阳过从甚密。后杨龙飞成立勒泰公司转投地产业。

  按照其自身介绍,中国勒泰商业地产集团是集地产开发、物业运营和商业零售为一体的大型商业地产开发及运营集团。集团旗下勒泰商业地产有限公司(00112.HK)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其地产项目主要集中在河北省,在石家庄、唐山、保定、邢台多有投资。

  2011年3月,朱龙德从万达离职受邀到勒泰集团任副总裁。一年后,他到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负责石家庄勒泰中心的开发建设。河北石家庄勒泰中心是勒泰集团旗下的地产项目。按照勒泰集团介绍,勒泰中心是位于石家庄中心地段的商业综合体,投资总额达53亿元人民币,建筑面积超62万平方米。

  2013年4月,朱龙德称因价值观与杨龙飞有分歧而离开勒泰公司。杨龙飞则称在交接过程中对朱龙德产生可能收受贿赂的怀疑,故向公安报案。5月,朱龙德被刑事拘留。

  依照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朱龙德任勒泰中心总经理后,成了商业贿赂的核心目标。不少承包商、供货商找朱龙德送好处,希望其利用手中权力给予商业上的照顾。

  2015年3月9日,长安区法院最终一审判决认定朱龙德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收受四家合作公司贿赂共计7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朱龙德上诉至石家庄中级法院,2015年7月,石家庄中院做出二审裁决,维持原判。

  对于法院70万贿赂款认定,朱龙德有不同的表述。他称在承包商和供货商找到他后,他没有接受,并在第一时间告知杨龙飞。杨龙飞反而劝他接受贿赂,称他与合作商签有廉洁协议,如若对方向自己员工行贿,可以在合同结算时扣罚行贿单位总计5%的款项。

  朱龙德还称,此前杨龙飞曾口头表示要奖励他一套房子,杨让朱将收下的贿赂款项以购房款的名义交给公司财务,“让我这样做(的目的),别人会以为房子是我买的,老员工就不会嫉妒”。

  杨龙飞则予以否认,称从未允许或授意朱龙德收受或索取贿赂,也没有答应过奖励朱龙德房子。

  房产是朱龙德购买还是奖励给他的,成为朱龙德是否收受贿赂的关键。

  前后三张收据显示,朱龙德2012年内分三次将36万、21万和13万,共计70万,以房款名义上交财务。然而直至朱龙德离职,他也没有与勒泰公司签署购房协议或办理其他购房手续,亦从未入住。

  朱龙德的辩护律师杨航远表示,对于同一事实,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确有部分证据证明朱龙德收受财物用于购房,将涉案资金归个人支配使用,亦有证据证明其将所收受的财物上缴给公司。

  杨航远表示,杨龙飞在此案中的利益动机在于,按照勒泰集团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廉洁协议,杨龙飞通过控告朱龙德受贿,进而履行与合作商家的廉洁协议而获得扣罚对方单位合同款项的5%。因而本案存在假公济私、制造假案的合理怀疑。

  判决认定,朱龙德对其收受他人钱款的事实并无异议,且无证据证明其收受钱款得到了董事长的授意,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证实朱龙德向单位交纳了70万元购房款,朱龙德认可交纳的房款就是收受的钱款,但无证据证实其没有真实的购买房屋意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和北京大学法院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本案朱龙德和杨龙飞的证词存在严重分歧,根据现有证据存在有两种不同可能性。这种情况下需要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通过质证查清事实。审判机关不应加重被告人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负责举证排除合理怀疑。如果不能发现新的有罪证据,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朱龙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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