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田家庵区徐老二潮汕火锅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35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35号
当事人:田家庵区徐老二潮汕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403MA8P66U397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街道惠利建材一厂2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玉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2年10月24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田家庵区徐老二潮汕火锅店的“杯子”进行监督抽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网站”下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FCX220011047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XC22340403342258598),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并指派执法人员从光玉(执法证号∶12070430040)、张雯雯(执法证号∶12070430007)负责对该案查处。2022年12月19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检查执法股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杯子”,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纸片法)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没有产生不良后果。
证据材料: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XC22340403342258598)一份,证明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杯子”进行抽样的事实;
2.《检验报告》(№: FCX2200110473)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未产生不良后果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2年12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罚告〔2022〕5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从事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一)小餐饮、食品摊贩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