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刘立宪受贿案。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立宪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局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76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刘立宪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立宪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立宪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4年1月1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刘立宪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立宪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规获取境外身份并长期隐瞒不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旅游活动安排;
无视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职工录用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
清廉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
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执纪违纪,执法犯法,严重损害纪检监察干部形象,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立宪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立宪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河北新闻网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