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所谓绝对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主要包括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因为绝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除他以外的任何人,所以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所谓相对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最为典型的相对权就是债权。相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具体确定的义务人,因此,相对权又称对人权。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从义务人的范围来看,绝对权也就是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在此种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但义务人是不特定的,除权利人之外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义务和妨害其行使权利的义务;相对权指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权利,在此种关系中,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特定的。
2,从权利义务是否对应来看,在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并不会负有相对应的义务,反过来,义务人对权利人承担一定的义务,但并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常常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负担相应的义务,而义务人在负担相应的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3,从是否具有排他性来看,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主要表现在权利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上,在绝对权遭受侵害的时候,权利人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和提起诉讼;但相对权是只能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从是否具有公开性来看,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例如,对于所有权等权利来说,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通过公示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才能够使该权利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于绝对权是公开的,所以它才能对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确立一种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从而能够起到行为规则的作用。而相对权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它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拘束力。例如,合同债权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则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5,从两种权利遭受侵害的补救方式来看,绝对权遭受损失后,首先应当考虑恢复原状,尽可能恢复权利人享有权利的状态,在难以恢复原状时或者根据权利人的特别要求,可转换为赔偿损失。例如,侵害他人之物,首先应当适用排除妨害和恢复原状的补救方式,如不能采用这两种方式,则适用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是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法,其主要目的在于补偿损失。
当然,对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不能做绝对化的理解。一方面,从义务主体的范围上说,绝对权受到侵犯时,也会出现特定的义务主体,在此情况下,将会发生绝对权向相对权的转化。另一方面,即使是相对权,任何第三人也都不得侵害。所以债权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侵权的对象。尤其应当看到,随着民法的发展,绝对权和相对权出现了一种相互融合的趋势。例如,租赁权的物权化是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是相对权也具有绝对权的一些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