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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收到“坨坨钱”后,他将公权力“明码标价”换取钱财!四川一落马干部写下近20页忏悔书

  【案卷】

  黄承彦,男,1966年10月生,四川岳池人,在职大学文化,199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安市华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局长,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副科长、科长,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2023年2月,黄承彦因涉嫌严重违法,经广安市监委指定管辖,岳池县监委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2023年3月,黄承彦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广安市纪委监委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

  2023年8月,黄承彦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4年6月,黄承彦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案探】

  “收取财物共计600多万元,要不是组织调查,我都不知道我收了这么多钱……有无数的悔恨堵在心中,让人窒息,让心泣血。”黄承彦坐在留置室中写下近20页的忏悔书,字字句句均是悔不当初。从意气风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家里手”到懊悔垂泪的阶下囚,黄承彦的人生在贪欲作祟下如同抛物线,他志得意满的顶点,也成为了跌落深渊的开端。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一级主任科员黄承彦接受审查调查。

  1990年2月,黄承彦进入广安市华蓥市民政局工作,因敢闯敢干,他很快在同龄人中脱颖而出,得到了组织的信任和培养。1998年1月,32岁的黄承彦被提拔为华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室主任,成为当时该市最年轻的正科级干部,而后多次获省、市表彰。三年后,受组织培养和信任的黄承彦被交流到华蓥市国土资源局任副局长。

  从多年的机关综合行政岗位交流到专业性极强的业务领导岗位上,若是平常人开始都会不太适应,但黄承彦却出奇地欢喜。“虽然职务由正科级变为了副科级,但从人大办公室这个‘清水衙门’到实权部门任实职领导,明眼人都能看出,权力更大也更有吸引力。”

  黄承彦走马上任后,便被委以重任,分管矿产资源等领域,手中掌握着辖区矿业管理、探矿、采矿登记和审核以及出让审批等权力。

  “我们管理服务的对象、交往的人员,要么搞项目、要么搞工程、要么搞矿业,大多为获得许可而来。”据黄承彦回忆,他担任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后,别有用心的不法商人闻风而至,他们花样百出地安排酒局、牌局、游玩局,试图与黄承彦建立良好“朋友”关系。

  在接踵而来的“糖衣炮弹”攻势下,黄承彦思想防线开始松动,开始自我陶醉、自我膨胀。“当时觉得自己人气特别旺,朋友越来越多,而且常常是朋友圈的中心。我一度认为是自己有作为、有魅力、有才华的表现。”渐渐地,黄承彦遗失了奋进向上的那片初心,年轻时“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思想追求也被野草般疯长的享乐主义取而代之。

  风腐同根同源、互为表里。在频繁的吃喝玩乐、吃请收礼中,黄承彦结识了一些“煤老板”。2003年,“煤老板”贺某某在购买某煤矿过程中遇到程序困难,立即找到平时一直“走动着”的“好大哥”黄承彦。“朋友之间互帮互助,这是小事一桩。”黄承彦爽快答应,随后利用职务之便给原业主打招呼,帮助贺某某顺利取得该煤矿所有权。事成之后,贺某某也对黄承彦的“仗义”援手感激不已,先后3次送给黄承彦“感谢费”8万元。第一次收到“坨坨钱”时,黄承彦内心也曾闪过一丝犹豫,但他转念一想,“做做顺水人情就能‘鼓腰包’,还在圈子里备受尊崇,何乐而不为”,于是他没有推拒便收入囊中。

  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有了权力、地位,有了项目,便不愿再专心工作,寻思挣轻松钱、快钱、大钱。”2009年,黄承彦升任华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一时间,黄承彦对自我价值的认可、对权力变现的追求以及身边商人老板对他的阿谀奉承均达到了顶峰。

  “别人找我汇报事情,我能说‘同意办、就这样办’的话了,说话算得到数了,也加剧了我想利用手中权力求财的疯狂想法。”黄承彦道出了心中真实所想。

  在那行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矿产资源的行情水涨船高,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黄承彦这个“疯狂想法”与盯上他手中权力的不法商人们不谋而合。

  2009年,华蓥市采取民间资本投入的方式实施6个土地整理项目,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招商引资。时任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黄承彦认为“挣快钱”的时机到了,遂将消息透露给商人王某某等人。王某某“心领神会”,向其抛出长长的“鱼线”,承诺以虚假投资入股的方式“合作”开发项目,共享投资收益和项目承建权。

  对于重大事项的决定,黄承彦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凭着绝对的“话语权”,借用特定关系公司名义直接拿下6个项目的承建权,并将其中5个项目指定给王某某等人承建,自己则单独承揽1个项目并转包他人获利88万元。

  为了推动“收益”入账进度,黄承彦在项目投资资金回收、工程款拨付、项目施工及验收等方面不遗余力地“运筹操作”。功夫不负“有心人”,黄承彦等人投入的1500余万元建设资金,转头又以项目启动资金名义全部拨回。黄承彦认为自己“功不可没”,遂与王某某约定,以该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的10%作为感谢费。很快,157万元现金便如数送至黄承彦手中。

  一次出手就进账157万元,这让黄承彦志得意满、自视甚高。金钱欲望极强的黄承彦,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中愈发肆意妄为,将公权力异化为个人的“提款机”,“明码标价”换取钱财。10万,55万,100万……每一笔受贿数字后面都透露着其贪欲之深之大。

  深耕自然资源规划系统20多年,黄承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在矿产资源领域累计受贿216万元,在土地整理、出让领域累计受贿402万元。

  思想守正才能保持头脑清醒,有害之事临头也必然能觉察到。收受大量不义之财的黄承彦,出行讲排场、处处好面子,习惯于穿名牌、喝美酒、抽好烟、打大牌,还在仕途“瓶颈期”产生了“职位晋升不了就在有钱方面‘高人一等’”的扭曲观念,日常用度更加享乐奢侈、挥金如土。

  当赃款逐渐挥霍殆尽,看到越来越多“伸手”的“身边人”变成“案中人”,恍然惊觉党和国家的反腐败力度竟如此之大,他开始每天提心吊胆、惶惶不安,担心自己变成“下一个被带走的人”,纠结徘徊时他又打起了尽快挣钱“退赃”的“算盘”。

  顾虑到以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不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明面上不便承揽项目”,黄承彦就“灵活变通”,计划通过“提前退休”来放开手脚地去接项目“创业”。

  “经深查细究,其计划名为‘创业’,实则是想要借助在工作领域多年的影响力和人脉资源优势,去承揽高收益项目,获取更巨额的收益。”据办案人员介绍。

  “正是由于我的侥幸和怯懦,没有向组织及时说清问题的勇气,还在妄想‘退赃保平安’,最后落得今天这种地步。”高墙铁窗内的黄承彦,醒悟得终究是晚了一些。

  【案析】

  长期以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干部职工手中,或多或少掌握着资源要素配置的重要权力。黄承彦作为国家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政策在基层落地的传递者、执行人,却因个人贪欲蒙蔽初心理智,权力观错位异化,把本应为公的权力当成享乐的“钱袋子”,肆意妄为“靠地吃地”“借地生财”,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市场营商环境。此外,对违反项目承揽决策程序的问题,相关领导、经手人员没有一人及时提出纠正或反对意见,监管缺位尤其是对“一把手”监督不到位问题,仍需高度警惕。黄承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土地整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黄承彦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来源:廉洁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