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克王国是由日耳曼人中的一支在侵占罗马帝国土地的基础上,消灭高卢所建立的。日耳曼民族曾一度以游牧生活为主要的生产生活方式,他们的农耕生产并不发达。建立法兰克王国之后,法兰克人在原来原始的社会中形成的一些古老的习惯,也成为这个新王国的社会的一部分。可以说,法兰克人的强势入侵,曾一度使得当时的欧洲社会呈现出一种带有原始社会色彩的“野蛮”的模样。
在公元五世纪与六世纪之交,法兰克王国成立初期的克洛维时期,形成了法兰克王国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萨利克法典》。这部法典形成之初用拉丁文书写,在后来的不断增补中逐渐得到完善。并且在法兰克王国的洛林王朝时期曾两次颁布,日益完善,法典的内容也更加系统。
可以说,《萨利克法典》是查理曼帝国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形成基础。在法兰克王国初期,过去长期的战争等社会因素使得社会组织发生改变,为适应新王国的统治与新的社会结构,这部法典的各项条例在法兰克人的一些古老的社会习惯的基础上应运而生,亦是法兰克人的“习惯法”。
从《萨利克法典》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古老的欧洲,新生的法兰克王国的社会逐渐从原始社会转变成封建社会,各种封建社会的突出特征日渐显著,也显示出法兰克王国与原始社会截然不同的社会制度。
在法兰克王国建立之前,日耳曼人的社会制度是原始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其所有制仍是公有制。最初,这种原始的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氏族制是日耳曼人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在日耳曼人的塔西佗时代,他们的军队就是在氏族的血缘关系的基础知识组织起来的,这种军队的组织方式使得日耳曼人可以把自己的生命、荣誉托付给信赖之人,并且可以达到提升士兵们的作战士气,使得日耳曼民族的战斗能力愈来愈强大。
在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帝国后,又消灭了高卢,建立法兰克王国。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日耳曼人经历了长期的军事战斗,并且逐渐使得原先坚固的血缘关系纽带网散乱,氏族制已经不复最初的牢固。不仅如此,对于新的法兰克王国的统治利益而言,氏族制度的存在并非必需品,相反,如果氏族制度的态势过于强大,还会对王国统治阶层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至法兰克王国的克洛维时期,氏族制已经有趋于解体的态势了。
《萨利克法典》中就有内容规定,氏族中的人可以通过当众声名脱离氏族群体。当然,这也意味着其放弃了在原来氏族中本该拥有的一切关于土地等财产。脱离氏族并非意味着当时“血缘关系的纽带”对社会组织没有任何影响。亲属之间仍然联系紧密,法典之中关于犯罪行为的惩罚之中,就有犯人亲属帮其赔偿的一些相关规定。“血缘关系的纽带”依然是当时社会组织中的重要影响因素,虽然过去以此维系的氏族制度解体,这也意味着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会有新的社会制度顺势而生。
过去给日耳曼人带来辉煌的氏族制度逐渐解体,在新生的法兰克王国的统治中,新的社会制度逐渐形成——马尔克。马尔克是在被破坏了的氏族制度下逐渐产生的,它把全法兰克王国范围之内的氏族和部落重新组织起来,并且在统治者的维系下,逐渐完善,成为王国维持统治稳定的重要社会组织形式,甚至一直保存至其后几百年的封建社会。
马尔克的新的社会组织中,改变过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系社会组织的方式,形成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村社。“村社”一词在《萨利克法典》之中为“Villa”,并且出现在关于当时村社之间的人们的迁移活动和土地使用管理的法典规定条例中。
法兰克万国初期的马尔克社会组织形式中,村社中仍有血缘关系维系的大家庭,但不再是氏族。村社中的土地、河流等资源为村社成员的集体所有,以家庭为单位划分给每个村社家庭使用,对于村社内未被分给家庭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依旧是村社集体所有。
家庭对土地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家庭内的耕地可以由男性后代继承,继承权如果断了,其土地便恢复为村社集体所有。而对于村社之间的人员迁移,想要迁入的人必须得到那个村社的全部成员的同意才可以迁入他们的村社之中,但不参与村社中各个家庭所有的土地分割中,而是只能自行开垦荒地。这种做法类似于原始公社制度时期,马尔克下的迁移活动似乎还有原始公社的残影。
在马尔克社会组织形式下,“私有”逐渐出现,这也是法兰克王国走向封建社会的重要条件之一。村社内的家庭对土地等资源拥有使用权并非占有权,但“私有”的观念在《萨利克法典》的内容之中可以捕捉到。《萨利克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私有”一词,但已经出现的一些关于“别人的”的说法,以区别于“自己的”,但是这种表达并非是在绝对“私有”观念中的概念,它具有一定相对性。
例如,《萨利克法典》中关于法兰克王国的森林分给人们的相关规定中的类似“别人的”和“自己的”的表述,是建立在法兰克人仅仅拥有一年之内的森林使用权的条件下。
此外,《萨利克法典》中在财产转让等相关规定中,明确有“别人的”和“自己的”的表达,而这些财产是不包括法兰克人拥有的土地、牧场、森林、河流等财产,用我们今天的说法来看,这种可以转让的“财产”应该是现在所谓的“动产”。
《萨利克法典》中规定法兰克人的动产一类的财产可以转让、继承,甚至偷盗动产一类的财产会有惩罚。透过《萨利克法典》,我们可以发现法兰克人的动产一类的财产已经出现明确的私有化,而土地等不动产则并非有明确的私有化。可以说,法兰克王国初期的马尔克社会组织形式是其从原始公有制向封建私有的一个过渡形式。
法兰克王国初期,逐渐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这种社会阶层的形成不再是原始氏族制度下的社会阶层了,它体现了法兰克王国由原始到封建社会的过渡。
在这个过度过程中,最明显的是王权高度绝对化的体现。这在《萨利克法典》中亦有相关体现。《萨利克法典》中提到如果不按国王的指令出席王庭,会受到被国王剥夺作为被告人的法律保护权利,甚至国内一切财产都归为国库,或者是国王制定的人。可以说,法兰克国王的王权凌驾于一切之上。这不同于原始的氏族制度和公社制,此时的王权高于马尔克制度,亦凌驾于贵族之上,并成为王国的高度权威。
国王成为法兰克王国的绝对权威,而法兰克王国出现的自由人则成为整个国家主要的生产者。《萨利克法典》对这些自由人称之为“任何人”,这种表达意味着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他们之间没有高低之分,并且他们的偿命金额都是二百金币。但随着社会分化,这些自由人逐渐出现贫富差距,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事情。
《萨利克法典》中对于社会贫富差距现象还有一项规定,就是对于那些极其贫困的人而言,他们可以把土地抛给极为富裕的人。这种极度贫困条件使得法兰克逐渐出现了“半自由人”,这些半自由人在《法典》中有一百金币作为偿命金,并且享有司法权。
但与封建社会时期的半自由人不同,这个时期的半自由人在人身和地位都依附于自由人,但从属关系不同于封建时期,这时的半自由人仍然生活于社会团体之中,在后来不断的发展演变中,封建大地主逐渐形成,这些半自由人才成为封建地主的依附民。
当然,除了作为统治者的法兰克国王和自由人、半自由人,这个时期的法兰克王国亦有作为国王亲兵的军事贵族、奴隶及较为特殊的罗马人。《萨利克法典》对奴隶亦有不少规定,杀死奴隶会被处罚三十金币,且奴隶的地位和牲畜、商品一样,可以买卖。
同时,奴隶如果触犯法律,例如杀了自由人,奴隶所从属的主人亦会有一定的罚金处罚。这个时期的奴隶不同于早期日耳曼民族统治下的奴隶,也不同于封建时期的奴隶,从《法典》来看,此时的奴隶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当然,这些奴隶最终亦会发展成为封建时期的奴隶。
《萨利克法典》中的罗马人有两个类别。一类是国王的共食者,据研究,他们可能是归顺法兰克王国的原来罗马帝国的大地主,他们的社会地位高于法兰克自由人。另一类则是《法典》中规定有像法兰克王国纳税的义务的罗马人,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于法兰克的自由人和半自由人,甚至低于奴隶,后来,这些地位低下的罗马人也逐渐转化为封建地主的依附民。
作为国王亲兵的军事贵族们地位甚高。《萨利克法典》中规定,这些军事贵族根据国王的命令,可以定居在土地上,反对的自由人会受到处罚,此外,法兰克国内的各种工匠只有这些军事贵族才能拥有。这些强大的军事贵族直接使得大量马尔克村社中的自由人的利益受到损坏。
《萨利克法典》中并没有提到大地主的概念,但从一定程度上而言,这些军事贵族可以说是后来封建大地主的雏形。特别是在后来法兰克王国社会内的不断内部争斗中,军事贵族以及地位较高的国王共食者罗马人逐渐变成封建大地主,而那些利益不断受到损坏的马尔克自由人逐渐向依附民过渡。
成立于法兰克王国初期的《萨利克法典》有不少从原始向封建过度的条例形式,亦有一些法兰克人的一些古老习惯的残存。而这些残存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当时社会中怀孕妇女的法律规定。
《萨利克法典》中规定已经生育的妇女的偿命金和伯爵一样,都为六百金,而怀孕的妇女的偿命金比他们还高一百金,这种直接在法律上对怀孕妇女的重视和保护。可能是由于当时因战乱二年口骤减,在人口生育和生产需求的基础上实施的法律规定,但亦有研究认为这可能是原始时期母制社会的影响。也许各种因素对这个规定都有影响,但任何一种因素都不是绝对和唯一的。我们不能否认的是《萨利克法典》的内容体现了法兰克王国从原始到封建的逐渐过渡。
在全世界范围之内,任何国家的古代历史之中,由原始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都会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和过渡时期。而对于古老的法兰克王国而言,《萨利克法典》正是其从原始社会末期逐渐转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标志的体现。
在《萨利克法典》中,我们可以窥探到这一“过渡期”中,法兰克王国不同于过去而又影响未来发展的社会组织形式“马尔克”,以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形成。通过相关内容的记载,可以描述出法兰克逐渐迈入封建社会的大致轮廓。
封建大地主阶级不是一蹴而就的,他们是在法兰克社会的不断发展中逐渐形成的,而作为地主阶级的附属民亦有他自己的形成过程。法兰克王国初期的等级社会阶层的不同,是封建阶级形成的基础。
参考资料:
《世界古代中世纪史》
《从萨利克法典看法兰克人的社会生活》
《从萨利克法典看法兰克王国初期的社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