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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事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规范军事活动和军事关系,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加强军队建设和战斗力,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小刚是一名在部队服役的士兵,他因为在训练中表现优异,被提拔为班长。一天,他带领班里的战友进行了一次实弹射击训练。
在训练结束后,他发现自己还剩下一颗子弹没有打完,于是他私自将子弹藏在了自己的背包里,打算回营后再偷偷处理掉。然而,在回营的路上,他遇到了检查,被发现了藏有子弹的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士兵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军籍处分”。
小刚的行为属于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被开除了军籍,并被送交军事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审理,军事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违反规定私自持有、私自转让或者非法提供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核材料、生化武器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小刚违反规定私自持有子弹,属于危害社会安全的物品,因此构成非法持有危险物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或者执行完刑罚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小刚在执行完开除军籍处分后,在五年以内再犯非法持有危险物品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军事法院判处小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案的焦点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小刚是否构成非法持有危险物品罪?小刚是否属于累犯?小刚是否应当受到从重处罚?
作为小刚的辩护律师,我认为本案的判决是不公正的,有以下几点理由:
小刚没有构成非法持有危险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解释,非法持有危险物品罪的主体是普通公民,而小刚是军人,他持有子弹是在执行军事训练任务时发生的,不属于违反规定私自持有的情形。
此外,小刚持有的子弹只有一颗,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或者危害后果,也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因此,小刚的行为不应当以非法持有危险物品罪论处,而应当以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论处。
小刚不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解释,累犯是指犯罪分子在执行完刑罚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
本案中,小刚在执行完开除军籍处分后,并没有再犯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而是被以非法持有危险物品罪起诉,该罪最高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小刚不符合累犯的条件,不应当受到从重处罚。
小刚不应当受到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自首并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并减轻处罚”。
本案中,小刚在被检查时主动交出了藏有子弹的背包,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属于自首。
此外,在服役期间,小刚表现优异,多次受到表彰和奖励,属于立功。因此,小刚应当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军事法是一门专门调整国家在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保证军事法律规范得以施行的有关制度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军事法涉及到军事纪律和军事审判等方面,需要我们掌握其基本原理和规则,以便在实践中正确地处理和解决。
作为一个合格的军人或者公民,我们应当遵守军事法律、法规和纪律,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