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起三亿元多资金的黄金交易案进行梳理
摘要:
这是一宗跨度超过6年,集黄金买卖、加工、期货、仓储、借贷等法律关系于一体的复杂黄金结算案,案涉交易资金超过3亿元,通过该案的代理,可以充分说明在有限的证据下,将当事人的习以为常的做法还原成法官认可的法律事实,需要严密的逻辑推演和对交易事实熟练于心。
下雨天的窗外
争议产生:
刘某某与陈某某于2014年左右开始黄金交易,交易涉及到买卖、加工、借贷、仓储、期货等内容,其中买卖的这部分最为复杂,具体交易过程:刘某某向陈某某交付黄金,陈某某根据融通金APP当时显示的市价预付款项,预付时扣留一部分款项作为保证金,黄金在结算前,后一交易日价格就前一交易日价格涨的情况下,陈某某应及时向刘某某补差价,相反,刘某某应及时向陈某某补差价,就是所谓“补仓”。同时,陈某某针对未结算的黄金,收取仓租费用和根据市场黄金价格波动调整保证金的标准,在保证金不够的情况下,刘某某要及时补足。
双方一直这样交易,但是除了明确以融通金APP显示的价格作为结算标准和仓租标准外,有关事实全部混迹在银行付款记录中,更加不要说有书面的合同约定,这样前前后后交易黄金816公斤,其中有776公斤在2019年12月份之前已经结算,还有40公斤左右还未结算,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黄金市场行情相对平稳,大家相安无事,但是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黄金交易市场价格剧烈震荡,保证金标准也水涨船高,2020年3月,陈某某要求刘某某补保证金,刘某某没补,陈某某单方微信通知结算(平仓),刘某某不服,向陈某某发律师函,要求按照2020年4月23日价格将40公斤黄金进行结算,因此产生争议。
随后,刘某某同时起诉陈某某、郑某某(两者是夫妻关系),双方针对以下请求进行主张:
1、未结算的40公斤黄金应该按照2020年3月16日的价格结算,还是应该按照2020年4月23日的价格结算,两个时间点的结算金额相差200多万元。
2、众多交易中,陈某某多支付总共2323600元款项属于其他交易往来,还是属于本案交易产生。
争议焦点:
刘某某起诉要求287万元左右,金额本身不大,但是所有的事实均夹杂在这3亿多资金中,前后交易几百笔,而除了这3亿多资金外,银行流水、对账单还同时夹杂着加工、借贷等交易,从这些数字中推出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难度非常大。一审开了两次庭,陈某某、郑某某委托其他律师,全部败诉,需要上诉,二审通过朋友找到我,我们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我记得当时临近过年,时间非常紧张:
1、 买卖的816公斤黄金,谁有结算的权利?
2、 买卖保证金标准是由谁确定并如何调整的?
3、 2020年3月16日和4月23日,哪一天价格结算是对的?
4、 漏记的2323600元是否属于本案买卖交易产生,还是其他交易往来?
一审判决1
一审判决2
委托工作:
委托人只知道自己是这么做的,但是怎么将委托人做法的呈现给法官,并找到证据说服法官,这就是我们的工作。我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当事人召开会议,对银行流水全部录入、梳理,并反复核对,先后提交了四次代理意见,其中有一份代理意见超过20页,二审前后开了三次庭,最终迎来二审的改判,从刘某某请求的287万元,到陈某某只需要支付54万元,基于客观因素和一审的不利局面,结果有点遗憾,但是委托人对我们代理工作还是非常认可的,案件事实基本还原,现在案件也在申请再审,我希望通过再审,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大家敬请关注。
超过20页的代理代理意见,对整个交易进行构建
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代理意见
庭审代理意见
庭审补充代理意见
二审判决1
二审判决2
二审判决3
二审判决4
律师提醒:
重大交易或者决定,应征求专业律师意见,充分评估风险,提供可靠方案方才实施。
(文章发表已经征得委托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