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小姐姐退房来捡捡漏”
“小美女退房啥稀奇的都有”
“女大学生退房开门直接惊了”
……
近日,
山东一中介公司员工在收房时,
拍摄多名租客遗留物品
在网络上公开展示,
并根据物品揣测租客职业
向网友“讲故事”,
引发网友质疑。
对此,
该中介公司认为,
退租后房屋使用权归房东,
视频内容并未侵犯租客隐私。
租房是每一个外出打拼的人
都会面临的问题,
退租后遗留物品被拍视频发到网上,
算不算侵犯隐私?
事关每一个租客的切身利益,
这些问题一起了解下
租客退租后,
遗留物品属于个人隐私吗?
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其中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房屋中介公司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履行租赁合同、合同终止后清理退租物品的过程中,接触和收集到了承租人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依法属于履行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义务人。退租人在承租使用租赁房屋期间,该房屋属于其私密空间,其个人退租后的遗留物品中,体现个人身份、性别、年龄、婚姻、生理状态、工作行业、爱好、位置、亲属等信息和生活隐私的内容,以及房屋中介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共同构成了其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中介公司拍摄租客遗留物
发布到网上,
并根据物品“讲故事”的行为,
是否侵权?
房屋中介在承租人退租后取得了合法进入承租人私密空间的权利,同时也取得了处置承租人遗弃物品的处置权,其清理房间物品作为废品进行丢弃、销毁等物权处置,如是在租赁合同中进行了约定或征得承租人同意后,并无不当。但是,如果其将能够承载或体现个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私人物品以拍摄自媒体的方式公开披露,引起社会公众对承租人的不当评价,则构成了对承租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
当然,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出现个别承租人不按照用途使用房屋、没有维护房屋设施完整等情况,如果房屋中介拍摄设施设备损坏、乱丢生活垃圾等场景时,没有拍摄到含有承租人姓名、昵称等信息的物品,没有泄露收集到的承租人的个人信息,没有拍摄涉及个人隐私的特定生活用品,不能使人对特定个人产生联系认定的,即不能认定侵害他人隐私权。
如果个人隐私被侵犯,
租客如何维权?
承租人如果因房屋中介发布的信息导致被网络“人肉”搜索,或承租人周围人员基于其承租房屋、遗留个人物品的特征等信息,形成对其个人名誉、人格的负面评价,导致其名誉权受损,则房屋中介公司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同时,作为网络平台管理人、恶意传播的网络用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陶慧泉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罗聪冉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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